Warning DRAFT, discuss at http://github.com/ocftw/OCF/issues
本原則適用各類依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條辦理之業務。
業務分為以下階段:
- 發起
- 審核
- 執行
- 結案
業務之類型,可分為:
- 基金會自辦
- 活動參與
- 社群合作
- 政府資訊公開
- 其他提案
由董事或執行長為實際業務執行人。
若業務內容與現有社群重疊,應鼓勵社群主辦,採協助角色。
由董事或執行長,以本基金會名義並以下列形式參與活動:
- 合辦活動
- 出席會議
- 演講、座談
- 其他列名活動
由一或多人組成之非法人團隊執行之業務,其執行需要法人身份。
由任何人提出需要法人申請之政府資訊。
業務之發起,須由一名董事提出。
提案報告應附:
- 與開源文化之關聯
- 財務計畫
- ...
本基金會得依業務衍生之金流與形成收取服務費用。
業務須經董事多數同意,應考量:
- 與本基金會之宗旨
- 執行團隊過去實績
- 業務排它性
- ...
董事會得對各類型業務制訂審核原則。
除依前項另訂原則中有規定外,業務執行人非董事或執行長者,須經所有董事同意通過。
除依前項另訂原則中有規定外,本基金會應於 30 日內回復申請者是否通過。
(出納、會計原則...)
(報告要求)
本原則之修訂須經董事會同意通過。